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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

1、什么是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2、青春损失费受法律保护吗?

但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法律上找不到这个说法。所谓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

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恋爱分手、离婚,都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男方也可要求女方赔偿。在为数不少的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

3、青春损失费等于精神损害赔偿吗?

其实,法律对于精神损失是有规定的,也会支持一些针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要求。但是,青春损失费并不能于此等同。毕竟,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可挽留的东西。虽然是你的宝贵财富,但是你不用也会慢慢消逝的。而且,如何正确使用青春这比宝贵的财富,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所以“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法院当然也就难以支持恋人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了。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但是,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所谓“小三”条款,但是并不影响赠与方配偶的返还请求权。

附: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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