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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未成年人的遗产由法定代理人来管理

  【案件】被告系原告的媳妇,第三人唐元(化名)系原告的孙子。2007年12月31日,原告之子唐上(化名)在深圳因车祸事故不幸死亡。2008年2月,在XX村领导参加的情况下对唐上死亡后的财产进行清理,被告拿出了25 000元存折交大家过了目,除去偿还刘某的借款2000元并支付刘某工资3000元,计算20 000元存款。因唐上死亡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打完后给付了刘某5000元。
  原告诉称;原告之子唐上死亡后留下存款37 500元,现金4500元,合计42 000元在被告手,原告认为这笔财产属遗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遗产分割款7000元。
  被告(又系第三人的法定代理人)辩称,唐上死亡后去掉开销只余下20 000元,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告打工的收入,不同意支付原告遗产分割款7000元。
  【案件焦点】关于本案中遗产的分配存在争议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被告所持有的20 000元存款属被告与死者唐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应属被告所有,另二分之一即10 000元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等继承,故原、被告及第三人每人应分割的遗产款为3333元。第三人唐元(化名)系未成年人,其所得的遗产款应由其法定代理人负责管理。原告在庭审中辩称唐上死后,还有17 000元遗产和偿还刘某的借款支付刘某的工资共计5000元不在被告持有的25 000元存款中列支,因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不予采信。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书送达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遗产分割款33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40元,第三人唐元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分配给未成年人遗产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来管理,遗产的分配要有足够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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