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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能否成为协议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的理由?

我们都知道欺诈和胁迫是协议离婚后可以重新向法院申请分割财产,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部分进行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法定情形,那么一方以乘人之危为由,能否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以下面这个案例为例,认为不应当将乘人之危也作为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的依据。
李某与王某长期感情不和,李某多次要求离婚,并主张抚养子女,但王某主张自己抚养子女,分得绝大部分财产后才同意离婚。后来李某父亲身患重病,李某系独子,急需一笔钱为父治疗。王某就与李某商量将夫妻共同名义下的房产归王某所有,且存款130万王某须分得100万后,则同意离婚,并同意子女归李某抚养。李某因急需用钱,又急于离婚,便答应王某的要求。双方于2011年6月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6个月后,李某父亲病逝,李某认为当时自己是在危难之下与王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遂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对于李某的诉求能否支持,产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关于财产的分割的协议确实存在不公平之处,王某在乘李某父亲病危之际,以离婚和子女抚养为筹码,获取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迫使李某做出非真实意思的决定,其性质与欺诈、胁迫无异,应支持李某的诉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王某的财产分割协议虽然存在不公平之处,但当时李某签订协议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情形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应驳回李某的诉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乘人之危不应当是离婚协议签订后一方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因为乘人之危和欺诈以及胁迫相比,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受到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和误导程度并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指出:如果将乘人之危也纳入到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依据中,那么一旦有人对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不满意的,就可以乘人之危为由来主张重新分割财产,而乘人之危的认定往往是主观因素上的认定,很难以证据来证明,这就给法院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也会因此陷入到更多的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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