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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婚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父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1、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如果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这毫无争议,该房屋是父母一方对子女的赠与,自然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2、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这种情况一般来说,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二、一方婚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这种情况主要指的是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这也会因为登记在不同人的名下引来争议,现实中有几种情况分析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偿。

3、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

“父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涉及到父母出资,但是登记在夫或妻或者夫妻双方名下的时候,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一方婚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涉及到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还款,但是产权登记在不同人名下引起的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现实中发生的比较多,针对具体情况也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与此紧密相关的还可能涉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等,在这种情况下,不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最适合自己的法律解决途径,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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