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12月1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2005年元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父母分开另行生活,被上诉人父母赠予土木结构房屋一间。婚后二月许上诉人癫痫病发作,被上诉人及其父母给予了治疗。2005年初被上诉人外出打工,上诉人回娘家居住,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寄500元外,上诉人在做小生意维持生活。2007年3月15日上诉人向亲友徐X借钱1600元用于治病和生活。其间双方联系较少。2007年春节期间被上诉人和其父到上诉人娘家探望上诉人,未见到上诉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母发生口诀,被上诉人向X法院起诉要求离婚,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另查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彩礼16000元。被上诉人婚前财产有:有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沙发茶几一套、双人床一张。
上诉人婚嫁财产有:创维牌电视机一台、VCD一台、天马牌摩托车一辆、双缸洗衣机一台、棉被四床、毛毯一床、被套四床、枕头、枕套、枕巾各四副、热水瓶二个、铝壶一个、大盆一个、小盆二个、电饭锅一个、钢精锅两个、钢杯一个。
【案件焦点】协议处理离婚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是否有效
【评析】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王秋(化名)与被上诉人赵保(化名)双方同意离婚。
二、赵保自愿放弃王秋返还彩礼款5000元。
三、赵保自愿一次性给付王秋困难帮助及治疗病费用8000元。
四、王秋婚嫁财产:创维牌电视机一台、VCD一台、天马牌摩托车一辆、双缸洗衣机一台、棉被四床、毛毯一床、被套四床、枕头、枕套、枕巾各四幅、热水瓶二个、铝壶一个、大盆一个、小盆两个、电饭锅一个、钢精锅两个、钢杯一个归王秋。
五、王秋借徐人民币1600元,王秋自愿偿还。
六、王秋的监护权由王秋之母行使。
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赵保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王秋自愿承担。 以上给付内容于2007年12月7日履行完毕。
【审理】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件焦点】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夫妻之间感情不和,其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和平离婚以及解决后续的财产及抚养权问题。如本案中原被告选择调解之后处理离婚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对于陪嫁物,原告可以请求适当归还。
由于一方患有癫痫导致双方家庭争执,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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