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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分居过久,无共同语言是否可以离婚?

【案件】1998年农历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3月2日经乡民政所登记补领结婚证。婚时被告送给原告彩礼8500元,原告陪嫁财产有长虹牌21寸彩电1台、组合柜1套、洗衣机1台、自行车1辆、缝纫机1台等。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2003年农历正月原告回住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致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庭审中,经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放弃婚前陪嫁财产的请求,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能成立。
原告诉称,2001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3月2日补领结婚证。婚时陪嫁物有:洗衣机、组合柜、沙发、电视及被褥等物,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2003年正月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陪嫁物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1998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1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3月2日补领结婚证,从订婚到结婚共花费16000元,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2003年农历正月初六日原告离开家至今,请求原告退还被告订婚至结婚的费用。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没有共同语言,相互漠不关心,造成分居生活长达四年之久,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原告婚前带有陪嫁财产,被告也送给原告有结婚彩礼,因此,现原告自愿放弃陪嫁财产,应予准许。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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