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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因信教对家庭不管不顾导致离婚

【案件】原告蹇平(化名)与被告徐平(化名)1992年3月经人介绍谈婚,同年9月登记结婚,1994年4月生育一女(现年13岁)。原、被告婚后初期关系尚可,后因被告信奉基督教并经常参加教会活动,对家庭和子女照管较少,引起原告不满,且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致夫妻关系失和,2004年原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即携女儿于2004年9月外出租房另居,双方互不往来。2006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再次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各自居住生活。2007年1月原告第三次向起诉离婚,经多次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并表示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分割,承担女儿全部抚养费。 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婚后一度时期夫妻关系尚可,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对家庭琐事引起的纠纷不能妥善处理,被告未能处理好信教与家庭生活之间的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原告自2004年9月携女离家外出租房另居至今,故准予离婚。
遂判决:
一、准许原告蹇平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三、被告个人财产:水仙牌洗衣机一台、落地电风扇一台、五组布沙发一套、被子四床归被告所有。
四、共同财产:X县人民路汉中煤矿家属院住宅一套、长虹牌21寸彩电一台、索加VCD一台、五组高柜一套、床两张、木凉椅一套低组合柜一套、饭桌一张、茶几四张、橱柜一个、煤气灶一套、自行车一辆、褥子两床、毛毯一床、药酒两瓶原告放弃分割,归被告所有。
五、原告给付被告医疗费391.08元、一次性给付被告经济帮助款1000元。
上诉理由与请求:
一、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判决程序违法,第三次开庭上诉人已请假,可原审法院仍开庭。
三、判决不公,只判了371.08元医疗费,上诉人现有精神病,需长期治疗。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蹇平针对上诉人之理由,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能够离婚,以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抚养关系。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蹇平结婚初期关系尚可,并生有一女。后因家庭琐事与上诉人徐平将主要精力用在信教上,导致夫妻关系失和。被上诉人蹇平即于2004年9月携女离家另居生活,在此期间,双方互不往来,被上诉人又多次提出离婚且离意坚决,夫妻感情和好已无希望。婚生女因长期随被上诉人生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又表明愿随被上诉人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考虑子女的意见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判决双方离婚,子女随被上诉人生活是正确的。现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均已破产,同为失业人员,被上诉人除自身生活外,尚需抚养子女,一审审理中,被上诉人放弃了共同财产分割,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用,并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已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的实际情况,故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原为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卷内材料证明,其单位资金曾以被上诉人之名义存取。一、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以8万元的取款结息凭证,要求对该款按家庭共同存款进行分割,但提供不出该笔款项的来源与用途,故要求分割之理由,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徐平、被上诉人蹇平各负担150元。
【总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家庭琐事与上诉人将主要精力用在信教上,导致夫妻关系失和。被上诉人携女离家另居生活,在此期间,双方互不往来,被上诉人又多次提出离婚且离意坚决,夫妻感情和好已无希望。故离婚诉求符合婚姻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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