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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当众打骂侮辱妻子,感情是否达到离婚条件?

【案件】原告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8月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8月7日生育一子;1998年9月20日生育一女。婚后夫妻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感情不合,原告外出打工多年,双方相互不尽夫妻义务,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修建三间房屋,添置的家用电器有电视机一台、接受机一台、影碟机一台;原告婚前的陪嫁现存的有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以及床上用品和家具。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也无共同债务。
原告诉称,原告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8月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8月7日生育一子,1998年9月20日生育一女。
原告、被告婚后不久,双方就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受不了被告的性格和虐待,原告于2001年3月离家外出打工,在外打工期间原告都按月寄钱回家,目的是想让子女能够好好读书过上好日子,然而被告却将原告的钱乱花,极少用于子女身上;而且当众侮辱原告,说原告在外面有男人,使得原告在亲友面前抬不起头做人,被告甚至要拿刀砍原告。被告的种种做法已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辩称,2004年以前原告并没有寄钱回家,原告在其子上初中以前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补偿小孩的抚养费。
【案件焦点】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扶持、相互体谅,互尽扶养义务。而原告、被告之间相互不谅解,经常为琐事吵架,原告为此外出打工,夫妻双方分居多年相互不尽夫妻义务而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被告双方均无能力独立抚养两个子女,根据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来分别抚养。现在原、被告双方的长子已经15岁,跟随其父亲有利于其的生活和教育;幼女9岁,跟随其母亲更有利于其教育和抚养。共同财产房屋三间,原、被告应各享有一半。原告的陪嫁(现仍存在的)由原告享有。双方除家庭财产外无债权也无债务。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间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200元至18周岁时止。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子女抚养费200元至18周岁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三间,原告、被告各享有一间半,房屋右侧一间半由被告享有,左侧一间半由原告享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置的电视机一台、影碟机一台、接收机一台由被告享有。
四、 原告的陪嫁现仍然在被告处的洗衣机一台、缝纫机一台以及床上用品、家具,由原告享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总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相互扶持、相互体谅,互尽扶养义务。本案中由于两人并未好好经营甚至互相打骂侮辱,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应本着对子女健康成长有利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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