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张下(化名)与谢汉(化名)于1996年6月26日登记结婚。1997年12月16日生养女孩谢玉(化名)。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琐事发生矛盾。2003年3月至今双方分居。张下起诉离婚。张下个人财产有:21寸“夏华”彩电一台、VCD一台、“长风”洗衣机一台、“蝙蝠”电风扇一台、棉被四床。2001年双方共同出资一万元对住所房屋进行装修。
婚后共同债务,系双方于2001年对住所房屋装修时向谢汉母亲王玉杰(化名)借现金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现双方互不信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规定,判决:
一、准予张下与谢汉离婚。
二、女儿谢玉随张下生活,由谢汉每月支付抚育费150元至谢玉独立生活。
三、张下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出资1万元装修住所,由谢汉给张下补偿费5000元,家中其他财产归谢汉所有。
五、共同债务2000元,双方各自偿还1000元。一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双方各负担150元。
张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件焦点】再次上诉,原被告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评析】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
二、女儿谢玉随王霞生活,谢汉自愿每月支付抚育费320元至谢玉独立生活为止,共计人民币32000元。谢汉在学生寒暑假等期间探视女儿谢玉,张下保证为其提供方便。
三、财产:张下个人拥有的21寸“夏华”牌彩电一台、VCD一台、“长风”牌双缸洗衣机一台、“蝙蝠”牌电风扇一台、棉被四床归张下所有。家中其他财产归谢汉所有。原、被告共同出资1万元装修住所,谢汉支付给张下补偿费5000元。
四、债务:向谢汉母亲王玉杰借款2000元,张下自愿偿还1000元。
上述三、四项抵减后,谢汉负有给付义务的计人民币36000元,谢汉自愿于2007年12月10日前支付张下20000元,其余16000元谢汉表示于2008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张下表示同意。 一、二审诉讼费各三百元,双方均半负担。
【审理】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夫妻之间若出现问题请求离婚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协议的手段,达成共识,和平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因为琐事分居多年,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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