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么计算抚养费的起算点是什么呢?上海离婚律师通过下面的一个小案例来分析说明计算抚养费的起算点,这个起算点应当与父母是否已经分居或离婚无关,而应当和父母一方何时开始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有关。
2001年,张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张某与刘某生育一男孩;同年,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张某与刘某开始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9年正月,两人正式开始分开生活,男孩随张某生活。2017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未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11月,张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并由刘某支付小孩抚养费。上述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起算时间,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另一方未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开始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夫妻分开后另一方未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时开始计算;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最后一次起诉时间来确定子女抚养费起算点。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第一种意见为正确的观点,因为不仅在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而且在父母的婚姻存续期间内,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也需要支付抚养费,因此无论父母是否分居,是否离婚,只要一方没有履行抚养义务,就应当开始起算对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父母何时开始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进行规定,但是从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在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也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因此支付抚养费的起算点应当为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之时,而不是父母分居或离婚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