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17日双方在XX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原告在患有精神病住院治疗期间,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达成的,是被告乘人之危,迫使原告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故起诉来院,要求撤销双方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的“完清手续说明书”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精神状态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确认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原协议中离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6月24日起,婚生子女(2003年1月16日出生)由梁达(化名)抚养。
二、座落于XX号房屋一套归黄学(化名)所有,该房按揭贷款由黄学负责清偿,梁达给付黄学补偿款12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现金3万元及价值7万元的货物,余款2万元于同年7月底付清)。其余财产按2008年3月17日“ 离婚协议书”中的协议履行。
三、双方以各自名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学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夫妻一方在判决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应生效。可以重新请求审理或者协议处理离婚问题及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案中丈夫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处于神智不清的状况,意思表示未必真实,可以请求法院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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