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替儿子来到法院申请解除儿子和儿媳的婚姻,因为儿媳患有智力障碍,影响了夫妻生活,而经法院查明,儿子本身也患有精神分裂,两人的婚姻本就是无效的,故不得提起离婚诉讼。上海婚姻律师提醒到:男女双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存在。
今年年初,一名中年男子来到荣县人民法院,替儿子李某申请离婚。然而,作为当事人的李某却未现身。这一情况引起了荣县法院双石法庭办案法官的疑惑。办案法官在询问中得知,当事人李某与邹某于2016年经亲友介绍相识并于当年12月9日办理了结婚证。可是,婚后生活并不幸福。原来,邹某存在智力障碍,结婚一年多来,二人不仅不能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邹某的行为也变得难以控制。她不仅时常动手拍打推搡附近的小孩和老人,还有纵火的倾向。不得已之下,男方遂申请离婚。经办案法官多方核实了解到,当事人李某在10多年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能治愈。因此,李某与邹某的婚姻在法律上应属于无效婚姻,据李某的家人告诉办案法官,李某是家中独子,10年前在读大学期间受到了刺激,此后便出现了沉默寡言、懒惰等状况,后被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之所以想让患病儿子结婚,李某的父亲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根据儿子的情况,父母想给他说门亲事、找个媳妇,看能不能有了媳妇的关心和照顾,病情得以治愈。不想,二人的婚后生活并不和谐,所以只能申请离婚。在调查清楚情况后,办案法官找到李某家属进行了法律解释,明确告知,李某与邹某的婚姻本来就属于不合法婚姻,因此法院不能根据他的申请宣判他们离婚。最终,原告方撤回离婚诉讼,后改为申请婚姻无效为由重新向法院起诉。月初,通过法院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申请人李某在婚前十年已患有精神分裂症,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宣告: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邹某的婚姻无效。据悉,事后,男方对女方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补偿。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婚姻按照效力可分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离婚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不存在能否离婚。其中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存在着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邹某存在智力障碍,两人结婚后婚姻生活严重受到了疾病的影响,因此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本身就无效。而两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