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于1987年4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于1989年5月19日在XX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3月30日,生育长女,取名李秀(化名),现已出嫁;于1990年9月24日,生育次子,现在XX镇读高三。自2007年2月原告外出打工后,由于被告对原告的一些猜忌,双方开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曾以打工为名离家出走过几次,并于农历2009年正月初五外出后至今未再回家。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没有婚前财产;原、被告各自无存款,也无债权、债务。但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创造的共同财产有:砖混结构的平方三小间、猪圈、牛圈共二间、住房四小间(系瓦房,位于猪圈上面,且瓦片系祖传下来的)。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5月19日在XX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9月24日,生育一子,现在XX镇读高中,随被告方生活。自2007年8月份开始,被告常常以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对原告进行谩骂、殴打,并经常将原告赶出家门,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其实自2007年元旦起就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的并不是事实,其实是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致使被告无法忍受,才与原告发生了矛盾,原告每次出门并不是被告“赶出”家门的,而是被告自己偷偷出走的,被告也没有“常常”殴打原告,仅仅打过原告一次(打了五捶)而已,即使如此,被告依然可以原谅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夫妻之间的和睦相处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社会和谐的基础,切不可因为一些没有根据的猜忌、怀疑而草率离婚,双方应该尽量互谅互让、宽容相待,主动改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只有当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才最终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称被告经常对其进行谩骂、殴打,以致无法忍受,才坚决要求离婚,但原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对此加以佐证,法院无法得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而庭审中,被告态度一直积极,多次明确表示,要尽力挽救这份来之不易的感情,虽然原、被告之间有过一些不愉快的经历是事实,但还不至于达到要离婚的程度,双方的感情实有和好的可能。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夫妻之间的和睦相处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社会和谐的基础,不可以因为一些没有根据的猜疑,争吵互相不信任,导致双方离婚,对于子女的成长也是不利的。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