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在离婚后,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还有赡养的义务呢?上海离婚律师表示,这需要以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认定,一旦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即使在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对其仍具有赡养的义务,因为此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就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李某与丈夫张某系再婚关系。揭某系李某与前夫所生,二人结婚后,李某携揭某与张某一起生活,张某与揭某系继父与继子关系。因二人婚后矛盾居多,最终李某和丈夫张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关于本案中张某与继子揭某无血缘关系,是否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张某能否要求继子揭某履行赡养义务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基础首先是姻亲关系,如果继父母和亲父母离婚,作为基础关系的姻亲关系不存在,则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也不复存在,那么继子女便不应再承担赡养义务。第二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以后,等同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也不能当然消除,那么继子女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在形成抚养关系后,其关系就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就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成年的继子女就对继父母具有赡养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会受到继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有两种:第一种,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其关系就是一种姻亲关系,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种,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其关系就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互相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