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赵小姐在办理婚礼后,由王先生的父母出资,以王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随后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在离婚时因为这套房屋的分割产生了纠纷,那么该房屋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还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婚前一方获得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这里的婚前是指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而非办理婚礼。
王先生和赵小姐恋爱多年,二人于2010年9月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隆重的婚礼。由于赵小姐单位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二人于2011年6月份才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王先生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全款出资在西城区车公庄购买了一套二手学区房,登记权利人为王先生。二人婚后聚少离多,感情疏远。赵小姐于2016年起诉到西城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认为车公庄的房屋是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后王先生父母赠与给两个人的,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先生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该房屋属于自己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法官说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里所指的结婚应当做严格解释,我国法律采取的是登记结婚制,就是只有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登记后才能认定为双方具有法定夫妻关系。根据传统习俗举行的婚礼、仪式、订婚均不具备登记的法定效力。王先生父母在二人办婚礼后登记结婚前全款出资为二人购置房屋,但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可视为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己方子女。故法院据此最终认定车公庄的房屋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驳回了赵小姐的诉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提示:法律上的结婚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民间举办结婚典礼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中的房屋属于王先生父母在王先生婚前帮其购买的房屋,应当视为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沪律网提示:《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补正,明确了父母出资为夫妻一方购买的房屋究竟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对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有很大的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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