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男子正准备和女友结婚时,却被告知女友怀上了别人的孩子,无奈之下,男子还是选择了和女友结婚,婚后两人过的并不幸福,很快就离婚了。离婚后,男子越想越气,便将1岁多的孩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亲子鉴定费和精神损失费。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因夫妻一方过错导致的纠纷,应当在男女双方之间解决,不应当涉及到子女。
阿辉认识了比他小7岁的海宁姑娘小橙,两年后确认恋爱关系,没几个月就决定结婚了。但婚前小橙对阿辉坦白说,自己怀孕了,但孩子不是他的。满怀幸福憧憬的阿辉如同遭遇了晴天霹雳,内心挣扎纠结了一段时间,阿辉心想毕竟自己心里还爱着小橙,也为了小橙的名誉着想,于2014年5月和小橙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为工作原因分居杭州上海两地。分居期间,阿辉提出想要一个属于两人的孩子,但是小橙当时怀着孩子,内心难免有心理阴影,不想提孩子的事情。就这样,两人渐渐地产生了分歧。2014年12月,小橙在上海生下女儿晶晶,阿辉没有到场。2015年4月,两人感情走到了尽头,协议离婚,孩子归小橙抚养。
离婚后不久,阿辉和小红打算组建新的家庭,对于和小橙的婚姻以及孩子的事情,阿辉也对小红和盘托出。阿辉说:“小红要我证明我的说法属实。而且孩子慢慢长大,如果我还是孩子法律上的父亲,对我的财产和社会声誉等方面都有影响。”
2015年10月,阿辉、小橙带着孩子前往司法鉴定所,对阿辉和晶晶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根据DNA分析结果,显示阿辉不是晶晶的生物学父亲。2015年12月,阿辉向海宁法院起诉了晶晶。庭审中,小橙对亲子鉴定的结果表示认同,但小橙认为,阿辉在婚前就知道晶晶不是自己的孩子。另外,在婚后及怀孕期间,阿辉并没有对小橙有经济付出。何况自始至终晶晶没有侵害阿辉的任何利益,完全不该赔偿什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具有资质鉴定机构的医学鉴定所的鉴定,确认了阿辉不是晶晶的生物学父亲,两者不存在亲子关系。法院认为,晶晶尚属婴幼儿,也没有侵犯阿辉的权益,所以阿辉要求无辜的晶晶承担鉴定费和赔偿损失,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有悖人情伦理,故对阿辉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我国法律中的子女采取的是广义之说,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了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继子女等。因此本案中阿辉在明知晶晶不是亲生子女的情况下,而与小橙结婚,应当推定阿辉和晶晶之间有一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但两者间的权利义务可以加以限制。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小橙虽然在结婚前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但是两人当时尚未结婚,阿辉也选择了原谅小橙,因此不构成婚姻法中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过错,并且阿辉也不得以此起诉晶晶,这有违常理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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