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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分割位于国外财产约定的效力如何?

近日,上海离婚律师网在武汉市黄浦区民政局处理了一起协议离婚案件。我的当事人余先生(化名)与对方唐女士(化名)因夫妻感情破裂打算离婚。经过反复协商,双方终于达成离婚协议书。其中有一条约定:“双方离婚后半年内,男方需将婚前购买的位于英国某地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女方继续偿还。”

关于这一条约定的达成,上海离婚律师网一直认为该约定虽然有效,但如果男方在离婚后违约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则女方的权利实现起来困难重重。理由是: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并在中国协议离婚,而离婚协议里约定需要分割的财产在国外。可想而知,一旦我的当事人违约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女方可以尝试的办法有:1、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虽然中国法院可以受理,甚至可以做出判决。但执行起来会有不小的麻烦。毕竟财产在国外,中国法院无法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的办法是向英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这会涉及包括司法与外交等多种国家间的关系,且英国法院很可能会拒绝提供协助。就像中国法院向来只承认外国法院有关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而拒绝认可外国法院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一样。2、女方持离婚协议书直接向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过户房产。这么做又会涉及英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离婚协议书中是否能在英国生效及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都不确定,英国法院有可能根本不认可。

但毕竟这些都是对方当事人在离婚后所面临的问题,我的当事人利益不受丝毫损害,所以上海离婚律师网除了暗示一下我的当事人外,也就顺水推舟地帮助他们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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