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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关系中分居多年可否离婚处理?

【案件】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3年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生有长女,现年十四岁;次女,现年十三岁。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1998年初独自离家出走,至今一直未与被告同居生活。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有柜子三口,穿衣柜一个,书桌一张,桌子二张,铁锅二口,锑锅一个口,火盆一个,板凳八根,棉絮一床,毯子一床,蚊帐一床,木箱三个,皮箱三个,木脚盆一个,木椅一个,碗柜一个。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次女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婚生女的抚养问题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于1993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由于性格不合,原告于1998年即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因两个女儿一直随其父亲生活,并征求其意见,两女儿均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相应的子女抚育费。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均随被告生活,由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合计300元直至其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的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原被告之间已经分居多年,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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