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曹金(化名)与其前夫李三(化名)先后生育三子:即被告李培(化名)、李才(化名)、李旺(化名),李寿(化名)在被告李培、李才、李旺年幼时就已去世。原告后又与高贤(化名)(现已去世)结婚并先后生育二子:即被告高金(化名)、高兰(化名)。现因原告年老体弱而不能自食其力,遂与五被告为赡养之事发生纠纷,原告为此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高兰已独自对其父亲(原告之后夫)高贤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为由,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高兰负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赡养义务应该又谁来承担
【评析】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至原告曹金去世为止,被告李培、李才、李旺、高金每月各自支付给原告曹金生活费100元。原告曹金在此期间所需医疗费由被告李培、李才、李旺、高金据实平均负担。被告高文兰不负担原告曹金的生活费及医疗费。
二.原告曹金在将来因去世而应支出的安葬费用由被告高金负担,其他四被告即李培、李才、李旺、高兰应尽必要的协助义务。
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文兰负担。
【审理】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总结】赡养父母是中华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为自己个人方面的问题放弃赡养,若真的无力承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子女应当自觉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可拒绝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事实婚姻关系中分居多年可否离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