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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父亲再婚,母亲起诉变更抚养权未获支持

父母在离婚后,女儿本由父亲抚养,但是母亲想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于是以前夫即将再婚为由将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由自己获得女儿的抚养权,但是最终没有被法院所认同。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强调到,父母离婚后要想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需要从实现子女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没有依据的变更是不会被法院所支持的。

王女士诉称:2013年5月,其与李先生经诉讼办理达成调解离婚。当时调解书约定,女儿李小甲归李先生抚养。离婚后,王先生对女儿生活漠不关心,就交给其母即小甲的奶奶照顾。现李先生将要再婚,对女儿成长不利,故要求将孩子抚养权变更归王女士。李先生辩称:因王女士频繁要求看望孩子,导致孩子现在生活混乱,所以有段时间不随意让母女俩见面。李先生主张,双方约定确定日期进行探望,王女士不同意;对女儿的日常照顾,李先生因工作有季节性忙碌的特点,有时陪伴亲子时间少,并非一直如此,其母一直也帮忙照顾,再婚也并非不利于孩子成长,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因夫妻感情危机,王女士提出离婚诉讼,其本意是吓唬李先生并非真要离婚,但李先生当庭同意离婚,所以双方一气之下离婚了。至于为何将孩子抚养权给李先生,王女士称原来家中孩子抚养都是自己操心,李先生很少关心孩子,本来设想先把孩子抚养权给李先生,让他也体会一下养育孩子的艰辛,说不定会回心转意;且以孩子抚养费、探视等为借口,双方还有多次见面、缓和矛盾的机会。所以诉讼离婚过程中,王女士同意将孩子抚养权给对方。没想到离婚不久,听说李先生要跟别人结婚,遂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经调查,李先生确实定于几个月后再婚。法院审理认为,离婚调解书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一方无正当充分理由不得随意变更。双方在离婚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孩子抚养权归李先生。现时隔仅4个月,王女士以李先生再婚为由提起变更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事由;李先生自身也并无明显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因此,判令依法驳回原告王女士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王女士起诉变更抚养权的依据是李先生即将再婚,但是再婚并不是可以直接作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依据,除非是李先生在再婚后,无法再照顾好孩子,到那时,王女士再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就可以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需要由其中一方直接抚养,有该方父或母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角度看,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但该变更也不是随意的,而是需要结合诸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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