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珍珍(化名)在一次搭乘车辆的时候偶然认识了比自己大17岁的华海(化名),两人随即产生好感,但当时两人都是已婚。2011年,两人便在外租住房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房租、水电费等生活开销均由华海支付,华海还为珍珍支付了5000元驾照考试费、6000元建房费用。尽管自己与华海都是有家室的人,珍珍还是憧憬着能双双离开旧家组成新家庭,华海也不断许下美好的“愿景”。
然而,相处几年,华海仍然没与妻子离婚,珍珍觉得华海是在欺骗她。在经过了4年多的同居后,珍珍提出分手,华海也不甘心,要求珍珍写下借条,实则是要求其返还几年来在她身上花销的费用,一共2.5万元。一番巧言宽慰下,珍珍听话写下了借条,但压根没想过要还。分手后,两人情分尽失,华海甚至拿着借条诉至法院,要求珍珍归还欠款。眼看着分个手都搞出这么大风波,珍珍也是恼羞成怒,她也不甘示弱,说这可不是什么真的欠款,是婚外同居时你心甘情愿为我花的钱,哪有如今分手了又要回来的道理? 地点:韶关始兴法院 结果:法院认定该债务的形成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驳回华海要求珍珍偿还2.5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依据: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必须要求借贷双方有借贷的合意和基于借贷合意支付的款项。华海和珍珍在各自均已婚的期间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双方在相处期间产生的生活开销以及金钱的给付是基于双方的感情因素,虽然原告出具了借条,但是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华海的支付行为也非基于民间借贷的合意。遂驳回华海的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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