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地区,女方结婚要求男方给付彩礼。近日,有消息称,为了缓解男方结婚的压力,农村彩礼规定已经出台。许多朋友就觉得疑惑,今天,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婚姻律师整理了关于农村彩礼规定出台是真是假的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假的,国家还没有出台这类行政法规。同时,不排出个别地方作为移风异俗或倡导文明婚丧嫁娶的地方性规定,但要说超过涉法还不可能。
中国法律关于结婚彩礼钱的规定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包办婚姻和以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婚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见》第17条的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依法收缴。”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