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在结婚后不久就因感情不和而打算离婚,此时男方指出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女方则拒绝返还,上海离婚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认为,男方虽然不具有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但是男方所支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也不长,因此女方应当返还男方部分彩礼。
李某与张某于201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8年4月10日举行订婚仪式,于2018年6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订婚后即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9年4月中旬期间开始分居,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致感情逐渐淡漠。婚前,李某给付张某18万元彩礼。李某诉称,18万元彩礼是父母辛勤工作所得,其父母年纪比较大,相继退休,经济来源单一。虽然给付礼金不至于导致李某家庭生活困难,但对一个普通家庭而言,18万元是一笔巨大而沉重的开支。婚后系张某最先提出离婚,并且多次提出,其理应退还全部彩礼并分割共同财产。张某辩称,同意离婚及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男方退还女方全部嫁妆,但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虽然结婚未满一年,但自2018年4月10日订婚后,女方即搬至男方家中一起共同生活。双方于2019年4月中旬分居,至此共同生活已满一年。导致离婚原因不在女方,婚后男方经常采用“冷暴力”的方式对待女方,使女方身心健康受到影响。男方家庭条件优越,给付18万元彩礼并不会导致男方及其家庭生活困难。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因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张某亦表示同意与李某离婚,说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应当支持双方的离婚意愿,准予双方离婚。李某婚前给付张某的18万元彩礼,因双方确已登记结婚,并实际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李某并未举证证明因婚前给付张某该18万元导致其本人或家庭生活困难,故李某要求张某全额退还彩礼,原则上应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双方婚前交往时间确实不长,未能深入了解对方,结婚在一定程度上略显草率,而婚前、婚后共同生活虽一年左右时间,但仍显尚短,双方并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结合本地关于彩礼、嫁妆的风俗,现李某已退还张某全部嫁妆,而18万元彩礼数额不小,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平衡双方利益角度考量,张某理应退还部分彩礼。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离婚原因、财产使用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张某退还李某彩礼45000元。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不能举证证明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的,并且李某和张某在结婚后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所以本案的情形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但是因彩礼款项比较大,李某和张某的婚姻持续时间也不长,所以法院判决张某退还彩礼的一部分,更具公平和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但是这不等于彩礼返还只有这三种情形,从各地法院审理彩礼返还的纠纷案件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婚姻维持时间较短的离婚纠纷中,法院往往会支持给付彩礼的一方能够获得部分彩礼的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