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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编辑同志: 我母亲已年近八旬,父亲已故,有我们两个儿子。母亲在我家生活,由我们夫妻二人照顾。我们夫妻俩都是工人,收入不多,又供孩子上大学,日子过得很紧张。而我弟弟买了2辆出租车,每月收入几千元。他以父亲死后放弃遗产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请问:他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于程 于程读者: 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你弟弟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其次,我国立法有一项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时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就是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自愿放弃享受某种权利,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履行的义务则不能放弃,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它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受法律制约。你的弟弟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他坚持不履行赡养义务,你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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