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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宋某与赵某再婚,宋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宋甲当时刚满2岁,由宋某和赵某共同抚养长大。宋甲经人介绍与张某结婚,由于家中住房紧张,宋某和赵某便把旧房卖掉与宋甲合买了一套新房,同在一起居住,并以宋甲的名义领取了房产证。数年后,宋某病故,丧事由其子宋甲承办。同年,宋甲又因意外事故去世。赵某与张某婆媳之间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张某以赵某是宋甲的继母为由,不同意赵某对其丈夫宋甲的继承权。? 讲解?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夫妻离婚后,随着一方或双方的再婚,产生了重新组合的家庭,配偶一方与前夫或前妻生育的子女为继子女。配偶一方与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再婚配偶之间,形成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在性质上,其属于姻亲关系。姻亲关系一般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考虑到我国的优良传统和实际情况,生活中继父母子女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的情况较多。为此,法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因此,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具有相互扶养、赡养的关系。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扶养、赡养关系,就应当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没有形成实际的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单纯的姻亲关系,彼此之间不享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能否相互继承遗产,取决于他们之间有没有扶养关系。不论是继父母扶养了继子女,还是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只要一方扶养了另一方,就是有了扶养关系,就能够相互继承遗产了。这里的扶养关系,既包括经济上的扶助,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如果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这种扶养关系,那么他们就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本案中,该房产虽然以宋甲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证,但由于是宋某和赵某卖了旧房与宋甲合买的新房,该房应属于其三人的共同财产,赵某有权分割出属于自己的财产。赵某和宋甲的情况,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因此相互之间享有继承权,所以赵某有权继承宋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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