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指出:以基层法庭为例,全年受理的婚姻家庭类型案件中,因为非婚同居而引发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纠纷就占了近三成,而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基本上都是在1980年以后出生的年轻人,反映了当今社会发展的一大特点,值得引起关注。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成因、分类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目前通常意义上所指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二人对外以家庭为名义,于1994所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较为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包括基于婚姻关系的同居与非基于婚姻关系的同居,后者属从广义上理解的非婚同居。而狭义的非婚同居仅指单身男女同居。本 文所指非婚同居采广义。 (二)非婚同居的成因 非婚同居在时代背景下有其产生的特有土壤,主要形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年轻人的性观念以及家庭观念发生改变,青年人由于接受了新思想、新文化,受西方性开放文化观念的熏陶,不再将婚前性行为看成是耻辱的事情,对家庭的责任感也普遍发生改变,强调的是以自我为中心,注重满足个人需求,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要。 2、现在社会年轻人的生活成本大大增加,由于80后的一代大部分是独生子女,面临买房、买车、抚养子女以及赡养父母的巨大压力,结婚的成本也水涨船高,导致出现了“裸婚”的一代,很多人结不起婚,也离不起婚,故纷纷“试婚”,导致非婚同居现象增多。 3、受传统观念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影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人们普遍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为逃避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许多父母让子女先同居生子,等生下男孩后才让子女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三)非婚同居的分类 1、按同居双方同居目的不同,非婚同居可分为婚姻目的同居和非婚姻目的同居。 2、按同居时双方的婚姻状况,非婚同居可分为三类。一是未婚型同居。这是狭义上的非婚同居,同居双方单身。二是单婚型同居。同居双方中,一方为单身,另一方已婚。三是双婚型同居。同居双方均有法定配偶。 二、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制 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非婚同居合法或非法,应据具体情况而定。单婚型同居和双婚型同居属于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为法律所绝对禁止。而现行法律对未婚型同居并无禁止之规定,所以这类同居不违法,同时也是构成非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基本问题的提出 当非婚同居关系维持“稳定”时,同居者间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上的争议,但当非婚同居无法维持或一方死亡时,诸如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育等问题便产生。但现行法律是否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呢? 有鉴于被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一种特殊的非婚同居关系,故通过分析法律对其规制的情况,以寻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路径。 (二)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制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在与他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了矛盾,因为一方所得财产,不可能既与其同居者共有,又与其合法配偶共有。按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制,要保护合法配偶的利益,那么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就不宜按共同共有处理。故合适的立法规定应当是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各自所有,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共同所有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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