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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遗产 难逃子女抚养义务

7岁的女儿芳芳(化名)将母亲王某告上法庭,称母亲不对其尽抚养义务。王某则以她放弃了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日前,法院一审判决芳芳胜诉。

家住天津市的女子王某今年32岁,丈夫因病于2004年去世。去年年初王某改嫁,将7岁的女儿芳芳留给孩子的姑姑抚养。王某当时表示,放弃对丈夫遗产的全部继承权,同时也不再承担对芳芳的抚养义务,为此她与芳芳姑姑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

由于芳芳姑父极力反对,姑姑不得不于去年9月再次找到王某,要求其继续抚养孩子。王某则以协议已签订为由表示拒绝。今年4月,姑姑以芳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芳芳对王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芳芳之父去世后,王某作为芳芳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其承担法定抚养义务。芳芳姑姑与王某签署的抚养协议中,对于王某在未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将法定的监护权转移给芳芳姑姑的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遂判决王某应承担对女儿芳芳的抚养义务。

法官说法

不履行法定义务

放弃继承权无效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

但若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则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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