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其个人账户的处理:依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的通知》文件规定: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返还给职工本人,单位划转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在职死亡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