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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照片,认定丈夫有外遇,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吗?

【案件】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3月10日生育女孩,2000年7月8日生育男孩。婚后一度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自2000年以来,原告长期外出务工,2005年,原告回家以其务工收入5.7万元与被告共同出资在镇X村六社购置一楼一底房屋一幢。之后,原告仍外出务工。2007年6月12日,原告认为夫妻俩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再次外出务工至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判决离婚。
【案件焦点】多次请求离婚,是否已经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一度时间夫妻感情较好,自2000年以来,原告长期外出务工,夫妻俩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07年6月12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己破裂,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再次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巳破裂的意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巳破裂,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请求予以支持。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原告或被告抚养,仍是原、被告双方的子女,原、被告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原、被告离婚而消除。原告主张女孩随其生活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村六社一楼一底房屋一幢,归原、被告共同所有,依法分得一半归各自所有。被告凭举证原告与别的男人的一张照片,说明原告在外有外遇,缺泛证据佐证,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证人出庭作证,原、被告存在共同债务,也没有其它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抚养,婚生男孩随被告生活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村六社一楼一底房屋一幢,上下以堂屋的中心线为界,进堂屋左侧的一半归原告所有,进堂屋右侧的一半归被告所有。其中上楼的梯台间共用。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结婚是建立在良好的感情基础上的,缺少沟通的夫妻生活带来的更多是不信任,不理解和争吵。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改善夫妻感情。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更应该好好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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