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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长久分居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6年12月10日在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1997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杨X,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1999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未与家人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制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李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7年1月24日在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生育一个女儿杨X。被告于1999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未与家人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案件焦点】原告离婚诉求是否能够实现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被告于1999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互无联系近十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可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被告现不支付子女抚育费。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X与被告杨离婚。
二、婚生子杨X随原告李X生活,被告杨现不承担子女抚育费。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总结】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原被告已互无联系近十年之久,可视为感情破裂,且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求符合婚姻法准许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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