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4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柔性执行,促使被执行人胡某履行了义务,该起离婚纠纷案件成功执结。上海离婚律师针对此类案件指出,离婚后的纠纷往往在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中的义务,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漠视,更是对自身应尽责任的一种逃避。
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于2015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12日婚生女出生。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骂,双方感情出现了无法愈合的裂痕,因无法再继续生活后而引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在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胡某支付抚养费8.6万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未予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胡某躲避执行去向不明;因人、财、物无从寻觅致使该案一直无法执行。2019年8月24日,执行法官掌握了被执行人胡某的行踪,便驱车前往其藏身之处找到了胡某。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虽然双方已经离婚,然而,其婚生女与胡某是血溶于水的父女亲情,如果强制执行势必加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执行法官决定柔性执行化解双方的矛盾。执行法官从情、理、法多角度做被执行人胡某的思想工作,终于打开了胡某的心结,后其立刻答应履行义务。当日,胡某便缴纳了全部案款。至此,该案执结。
上海离婚律师提示:父母在离婚后仍然要对未成年的子女尽到抚养的责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在离婚后按照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中的内容定期地支付抚养费,若不支付抚养费的,则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沪律网指出: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是在物质上保障未成年子女今后的成长和生活,而且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需要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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