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子女是父母的心头肉,可是有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合要离婚,但是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视子女为累赘,想离婚却都不愿意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最终,法院没有准予这对夫妻离婚。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想离婚的夫妻如果都拒绝承担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那么法院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是不会准予当事人离婚的。
原告范燕(女)和被告贾志(男)是自由恋爱。双方恋爱接近两年了,两年后,俩人登记结婚。2012年2月13日,范燕与贾志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后,范燕与贾志的夫妻感情较好。近来,范燕与贾志为家庭生活琐事双方纠纷,产生矛盾,导致使夫妻双方产生隔阂。为此,范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和贾志离婚,孩子由贾志抚养,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及理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二分之一。被告贾志辩称,贾志没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孩子由原告范燕抚养才同意离婚,否则贾志不同意离婚。而范燕认为自己没有房屋居住,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也不同意孩子由自己抚养。范燕与贾志都没有固定的工作,结婚后一直是和贾志的父母共同生活的,一直居住在贾志的父母的房子里,孩子从小到大是贾志的父母在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范燕与贾志是自由恋爱,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并且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虽然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双方产生隔阂,但是只要双方能够正视现实,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加强沟通,是能共同生活的。为了能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办案法官曾多次给范燕、贾志调解,希望他们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商定孩子的抚养权,但是两人仍然拒绝抚养孩子。鉴于此种情况,法官认为虽然范燕、贾志都不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但二人均不愿意抚养孩子,违背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范燕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由父母协商或者法院判决来解决,对于未成年子女,因其还不能独立生活,所以需要跟随父或母一方生活,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原被告都表示不愿意直接抚养未成年的孩子,那么孩子的抚养问题就得不到解决,一旦离婚,对于孩子来说就是灾难。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离婚不仅仅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债务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若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经法院调解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仍然都不愿意直接抚养子女的,那么就离婚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