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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未获法院支持

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往往会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进行协商和约定,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当事人在离婚后产生财产纠纷的主要争议问题,因此在此提醒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尤其是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注意细节问题,在签订离婚协议并且离婚后,想要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刘先生诉称,涉案的两套房产系其与前妻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但儿子因随母生活,房产实际控制在前妻李女士手中,故其认为财产分割对其不公,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关于“两套房屋过户至儿子刘某名下”的相关条款。李女士辩称,她与刘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诉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作为对儿子的补偿,二人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将两套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因此,在离婚协议书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刘先生不能单方撤销将房产给予儿子的承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而达成之协议,现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协议所涉的离婚部分已履行完毕;刘先生在未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单独提出异议,并以该部分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刘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和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在其离婚后就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其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再被撤销或者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法律只给予男女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被欺诈或被胁迫情形下的撤销权和变更权。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旦需要变更或者撤销,往往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对离婚的效力、子女的抚养问题等造成影响,因此并不允许在一方受欺诈或受胁迫之外的情形下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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