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奶奶的女儿和女婿离婚了,在两人离婚前,杨奶奶曾为外孙垫付了一笔数万元的学费、住宿费和代管费,于是杨奶奶将女儿和前女婿告上了法院,要求两人返还这笔垫付的钱。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内以其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是夫妻两人共同需要承担的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夏某与刘某原为夫妻,是杨奶奶的女儿、女婿。夏某与刘某于2001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为小军,后二人于2012年7月22日离婚。离婚前,夏某一家三口与杨奶奶共同居住。小军就读于成都某中学,2012年6月11日,小军的外婆杨奶奶向学校缴纳学费15000元,住宿费1200元,代管费1000元。审理中,夏某称,原告是其母亲,17200元的确是她向母亲所借,用于小军的学费及生活费。而刘某则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给夏某足够的费用支付小军的学费及生活费,因此,岳母所称的“垫付”不是事实,不承认向杨奶奶借过款。法院认为,对于17200元费用,通过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系杨奶奶直接向学校支付,而夏某也认可是因经济困难向其母亲口头借款,该笔款项已经实际支出,因此,夏某与杨奶奶的借款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该笔借款发生在夏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以夏某个人名义产生,但能够查明实际用于其婚生子小军的学费开支。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费用开支属于夏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夏某与刘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本案中夏某以其个人名义向自己的母亲借款,用于小军的学费开支,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所以该笔借款是夏某和刘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夏某和刘某离婚后,两人仍应当对该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沪律网提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夏某以个人名义向杨奶奶借款,借款用于婚生子小军的学费开支,是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的体现,虽然刘某没有参与到借款中,但是其也要承担小军的学费开支,所以对该笔借款,刘某也要承担偿还的责任,以此来履行对小军的抚养和教育义务。